七旬老太未关电动三轮车电源,导致5岁幼童不慎启动车辆冲入附近人群中,造成无辜路人伤亡。这场悲剧的发生到底错在哪方?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7月,邓老太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幼儿园门口接孙女耿某放学。想着用不了太长时间,邓老太索性没有关闭车辆电源,便离开驾驶位,站在了三轮车左侧等待。谁曾想,耿某爬上三轮车时,手握右侧车把,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导致该车加速前冲。
事发突然,邓老太虽在左侧拖拽住三轮车,但车辆仍横穿公路行驶到对向车道,并与正常骑电动车行驶的韦某相撞,导致多人受伤并住院治疗。几天后,韦某“抢救无效”的坏消息传来。韦某子女悲痛不已,将邓老太、耿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多方共同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与监护责任(含委托监护)竞合的案件。首先,从侵权责任上考量。被告邓老太驾驶不具有载客功能的电动三轮车,接送幼儿上下学,在未关闭车辆电源的情况下离开驾驶位,导致车辆暴露在一种不确定危险状态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耿某从车辆右侧登乘至驾驶位时,触动加速器,导致该车加速前暴冲,致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韦某被撞后,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将隐患变成了现实危险行为,酿成了悲剧。
被告耿某作为年仅5岁的孩童,活泼好动是其天性,乘坐车辆的驾驶位,对其自身或他人都具有明显的危险性。被告邓老太与耿某行为存在过错,共同导致另一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韦某受伤死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韦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属于多因一果侵权纠纷,应当按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其次,从监护责任及委托监护责任上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耿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耿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邓老太作为其祖母,长期接送上幼儿园的孙女,与耿某的监护人之间系委托监护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既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又包括防止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
当前,祖辈帮忙带孙普遍存在,父母帮助子女分担生活负担,既有利于家庭和谐,又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应当感恩。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司法裁判应尊重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鼓励和肯定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邓老太停车后未关闭电源,放任孙女登乘通电状态下的车辆驾驶位,酿成事故,存在过错。但考虑到该委托监护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而非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故不应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有过高苛责,即使存在过失,受托人的侵权责任也不宜过重,在责任认定上应着重考量事故的可预见性。本案系多因一果,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但行为偶然结合产生损害后果,可预见性较低。
最后,考虑到韦某受伤部位主要集中在颅脑,其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失的加重存有一定过错。法院结合事故的成因、侵权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定减轻邓老太、耿某一方10%的责任,由邓老太承担事故65%的赔偿责任,耿某监护人承担事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委托监护责任是《民法典》新增条款,这一条款是对过往规定的吸收和改进,立法者基于当前留守儿童居多,老人为子女带娃现象较为普遍的现实情况,将 “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有利于明确划分监护人、受托人的侵权责任。即便老人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也不宜轻易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厘定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考量事故的可预见性,适当减轻受托人的侵权责任,既是对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尊重和弘扬,亦是彰显司法裁判推动良好家风建设方面的特殊作用。